差异化管理,无事不扰!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除的条件及程序,对正面清单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
其实,去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后,浙江就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
如今,《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正面清单从临时政策到了常态化制度要求。
“一种正向激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可以享受差异化管理。比如检查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但因群众信访举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确需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正面清单企业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
能享受到正面清单待遇的企业,本身也是基础条件好的。对于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被纳入正面清单。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是否意味着对企业“不管不问”或者“降低要求”?
上述负责人表示,对正面清单企业免于现场执法检查,不等同于“不管不问”“降低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正面清单企业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列入年度执法任务与计划,并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在清单有效期内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及时了解企业现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这也是防止对正面清单企业“不管不问”“失于监管”的重要措施。
此外,《办法》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据了解,纳入正面清单管理是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充分肯定,是对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落实主体责任的充分信任。
文章来源:浙江日报